案例:
王先生是某公司研发部主管,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 (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10日,王先生提出辞职,但有些客户资料和技术图纸一直没有交还给公司。公司要求王先生办理工作交接,并拒绝在王先生将这些客户资料交还公司之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6月11日,王先生即自行离职,不来公司上班。8月,王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点评:
对于本案,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工作交接与退工手续分属员工与公司的义务,二者并无必然联系,更没有先后履行之分。因此,该公司不能因为员工未履行工作交接办理义务而免除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要想利用制度规定来规范员工的离职工作交接,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 “员工离职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交接手续”这样的约定,才能使操作合法有据。
在确保了这一前提的条件下,在设计工作交接相关制度的时候,建议用人单位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工作交接的时间和内容。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在双方的劳动关系续存时操作,一般为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的30天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即将终止的30天内进行,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者的工作交接应当尽量在劳动关系结束前做完,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在规定工作交接步骤的时候,应当规定好具体交接事项,最好做一张交接明细单,同时明确交接负责人,这样既方便操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又容易举证。
第二,工作交接不能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挂钩。
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交接完毕之日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做工作交接就无法拿到工资。殊不知,这样的操作也存在风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在 “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即什么时候办完工作交接什么时候支付。但是劳动者的原本的劳动报酬呢?如果这笔费用因为工作交接没有办结而迟迟不予支付,到时造成的后果就是 “拖欠工资”,面临的是50%到100%的赔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的义务。
用人单位需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否则将被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工作交接和奖惩制度相结合。
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既不能扣工资又不能扣档案,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奖惩制度是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强有力运行的保障。用人单位只要将 “劳动者拒不配合进行工作交接”归入严重违纪的行为中,只要一发生拒不交接的情况,就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首先,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少了经济补偿金是他们所不愿看到的,其次,对于自动提出离职的劳动者,虽然原本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在转变成被公司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以后的再就业也会造成不小的影响,这自然也不是他们所期望的结果。
同时,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再次明确,即:若因劳动者不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