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与用人单位较真儿打官司,把问题摆到桌面上论曲直,实属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做法。钱先生第一次按这种做法做了,结果是赢了官司丢了工作。再次按这种做法行事时,他又碰了一鼻子灰。最近,他本不想与公司对簿公堂,但公司不依不饶把他逼上了法庭。这第三次争议,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他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公司还得照合同约定为他支付工资。官司打下来,他觉得虽不尽如人意但也比较合算。
隐瞒实情签合同 入职四月被解聘
钱先生生性耿直,长期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在第一个单位工作的十年,处处彰显出优秀的管理能力。在第二个单位,很多人认同其管理理念,但受不了其说话做事的方式,眼看着自己的理想无法实现,与现在这家公司谈妥入职条件,即跳槽到这家公司当上了副总经理。
钱先生闭口不言与前任单位曾经发生的争执。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刻意隐瞒了与第二个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钱先生入职时与其他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月薪1.5万元,工资、奖金等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逐月发放,税前工资的10%按绩效考核结果年度发放。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未出现时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钱先生3个月的工资总和。
谁知钱先生入职刚过四个月,公司突然以其不符合聘用条件、未向公司提供真实个人资料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钱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却以其劳动合同无效予以拒绝。
一方说克扣收入 一方称报酬超标
“公司管理混乱,每月都少给我发几百元工资。即使这样,我依然尽职尽责,加班加点玩儿命地干。”钱先生说:“不论公司对我有什么看法,做什么决定我都接受,但我应当享受的待遇不能被无故克扣,要一分不少地还给我。”
钱先生列出来的经济补偿包括:2007年8月至11月,他在公司工作时被克扣的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4个月的绩效工资6万元。
公司认为钱先生的要求没有道理。由于钱先生用欺诈的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无效,钱先生就无权按劳动合同取得工资。即使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为钱先生支付工资,支付的标准只能参考公司同岗位同期的工资标准8000元的标准发放。现在,公司被欺骗超标准为钱先生发放的工资,钱先生应主动退回来。
劳动支出不可逆 按劳付酬理应当
对于钱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一一作答。首先,公司没有克扣钱先生的工资。钱先生之所以没有拿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是因为那个工资总额是税前的,实际收到的钱少,是扣除社保费和税费以后的数额。至于加班费,就不用谈了,公司给他的工资已经包含了这些费用。绩效工资一项没有支付,主要是钱先生的年终考核不合格,其业绩差就不应该领取这部分动态工资了。
钱先生没有证据推翻公司扣除加班费的理由,对实发工资一项不持异议,但对绩效工资很有意见:“公司规定绩效工资到年终考核评比后才发,我尊重这个规定,但对考核结果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法院审理后认定,钱先生与原工作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鉴于钱先生采取隐瞒事实的做法,骗取了公司的信任,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对钱先生的绩效考核,是在其离职之后且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作出,在庭审前又未出示给本人,这个考核结果难免有失公允,公司应承担未向法庭提供合法有效考核结果的法律后果,判令公司支付钱先生的绩效工资。
对于公司提出的钱先生返还超标准支付的工资,法院以劳动者的劳动力支出不可逆转,应依据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指出公司应按照钱先生付出劳动的数量质量给予报酬。法院认为,双方就钱先生的工资数额、发放办法已有约定,并履行数月,应当视为双方认可的钱先生付出的劳动价格。因此,否决了公司这一要求。
劳动关系求唯一 签订合同须仔细
针对钱先生这件事,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陈君玉律师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和排他性。其合法性表现在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排他性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也就是说,任何两个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将违反《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律师李玲认为,法律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在许多方面对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具有唯一性。这包括劳动者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建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只能有一份人事档案,由一个部门保存管理等。因此,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慎重对待,不能马虎。
在这里,钱先生以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使双方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劳动关系。不过,他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就应当有所报酬。现在,《劳动合同法》第28条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尽管有这个补救措施,李玲律师还是要提醒每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签订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惟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