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宁晋县某配件厂老板张玉军拿到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怎么也想不通:我表侄在我自己家厂子里干活受伤,我也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玉军提到的表侄叫王志明。2006年7月13日下午,王志明在张玉军开办的个体企业里磨配件时,因机件断裂,戳伤了自己的左眼。经邢台市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及脸撕裂伤(下睑皮肤缺损)、左侧眶外壁粉碎性骨折、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视网膜挫伤、左眼虹膜根部离断、左眼视网膜脉络膜脱离、左眼瞳孔缘撕断。住院期间,张玉军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3万多元。但王志明认为,在情感上,是受到了亲戚的关照,但本次受伤,给自己造成了左眼终身残疾,对今后的工作生活都带来很大不便。2007年4月,王志明向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7-10月,邢台市劳动保障部门陆续作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为“眼部六级”的认定结果。于是,王志明就此向劳动仲裁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各种工伤赔偿的申诉请求。
宁晋县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经多次调解,均未成功。老板张玉军一再坚持:王志明是我的表侄,他在我厂子里工作期间,我把他们夫妻安顿到我家里住,我们待他们亲如一家。他受伤后,我们把他及时送到邢台市眼科医院救治,住院30多天,我安排妻子一直在医院里护理,并请求医生尽最大努力治疗,我们不怕花钱。出院后,我把他接到我家住下,从不让他们花一分钱,就连他的手机费、配眼镜的费用,我都主动给他支付,厂里给他入意外保险的6000元赔偿也及时交给了他……如此精心地关照,换不来理解,这不白亲戚一场吗?
劳动仲裁委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一方雇佣另一方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职工因工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它不因职工和老板是亲戚关系,职工受到了关照,就免除资方工伤赔偿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其亲戚主动放弃这项权利。近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赔偿王志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2000元。(记者王井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