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规定是否公示成关键
实习记者哈欣 通讯员余韶辉报道 单位将本厂的运输车辆租赁给职工承包经营,职工再将车辆租赁给单位使用,由单位根据货运量结算运费。在此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一直从运费工资中全额扣除,职工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胡卫国等9人是原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现石家庄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的司机。1996年1月,第一制药厂下发了《关于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与供销处汽车队车辆租赁承包的规定》,将企业运输车辆租赁给汽车队承包经营,并实行个人承包试点。1998年,第一制药厂下发《关于汽车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汽车队全体职工实行运费代替工资发放制度,由单位根据货运量结算运费,其中包括车辆保养费、养路费、车辆运输人员的工资、奖金等。2001年,胡卫国等人由于工作原因到原第一制药厂一分厂从事运输工作。2007年,职工在企业改制后办理失业手续时发现,从1998年开始,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一直从运费工资中全部扣除。
胡卫国等人认为,第一制药厂将车辆承包给汽车队,要求以运费代替工资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改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而单位将养老保险费直接从运费工资中全部扣除,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克扣职工工资,理应返还,并应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一制药厂则指出,单位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车辆租赁给汽车队承包经营,在单位下发的《关于汽车队管理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全部由个人承担。因此,单位并未克扣职工工资。同时,第一制药厂一分厂提出,该9名职工到本单位工作时,一直沿用原单位的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也没有提出异议,本单位没有过错。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原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分别于1996年1月和1998年1月下发的两个规定中,对于汽车队的承包方式、运费结算、保险缴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汽车队承包车辆为独立经营,养老保险费用双方已经按约定自负承担,原单位并没有克扣职工工资,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
胡卫国等人不服仲裁裁决,称自己不知道原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下发的两个规定,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该法院已经受理。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捷圣律师事务所杨保利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如果原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下发的两个规定经过公示程序为劳动者所知,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职工自己负担;如果该规定未经公示,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