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跟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曾按单位要求交付了一部分保证金。今年初,我跟单位的合同到期,我们双方都不想再续签,遂终止了劳动关系。该单位却始终没有退还我交付的保证金。经过多次协商,该单位都以各种理由推拖。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读者:赵云
赵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若您与单位的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单位仍不履行,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