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冯先生致电本报咨询,在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期间,有没有工资待遇?如果有,发放标准是什么?冯先生还想知道他的公司在北京,而他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河南省一个县城,公司的人告诉他在其未上班期间,即使赢官司也只能按河南当地的标准为他发放最低工资,他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冯先生说,公司与他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到今年12月20日期满。去年9月20日公司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该公司的决定无效,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法院判决还没下来。冯先生问:“发生劳动争议已经五个多月,到法院判决下来时,公司该不该给我补发这几个月的工资?”
记者咨询的结果是,如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冯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该公司应该为冯先生发放这段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冯先生在岗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其理由是,因为公司的决定违法,从公司作出解除冯先生劳动合同决定当天到劳动合同关系恢复这段时间,虽然冯先生未上班,即未为公司提供劳动,但这一后果是由公司造成的,根据“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得利益”原则,公司要支付冯先生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冯先生领取这些工资的终止时间不是法院判决之日,而是至劳动合同关系恢复那一天,而这一天可能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以后。
庭审时,公司当庭同意冯先生于2月17日回公司上班,冯先生以劳动争议未结不同意上班。冯先生问:“公司这样表示了,我却至今未回公司上班。我这样做,法院会不会像公司的人说的,判决按河南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我从2月17日起到劳动合同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北京博景泓律师事务所李玲律师说,按照冯先生的做法,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冯先生发放工资不违法。但是,这个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实际工作地标准。冯先生所在的公司在北京,公司安排他到河南等地搞工程建设只是阶段性、临时的,这即是说,冯先生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因此,公司应按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冯先生发放最低工资。
会议要求各单位认真抓好劳动竞赛活动的落实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为开展好劳动竞赛创造有利条件。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竞赛活动不断深入进行。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劳动竞赛活动形式,切实抓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工作,使竞赛活动深入人心。工会要会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调动所有参加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按期高质量完成西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