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张女士在2006年初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每月计发一次。2007年合同履行期间,该企业工会又与企业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实施。但张女士去年年底却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她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张女士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所以不需要支付张女士第13个月工资。张女士想问,企业的做法合理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专家解读 张女士和该企业存在争议的焦点,是当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意义就在于劳动者有许多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无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就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得到解决,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55条明确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张女士第13个月的工资。
■特别提示 与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的签订一方是职工协商代表,是对劳动合同签订中单个劳动者弱势力量的补充,从而起到对职工整体和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这样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职工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些权益就有了保障。(午报记者 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