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张先生:我的朋友于2003年参加工作,2005年不幸出工伤,单位于2006年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目前,我的朋友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现在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他不希望续签。请问:他对原单位有何正当要求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北京市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一是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是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是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