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20台电脑,并提供为期一年的电脑技术维护服务,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甲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后,乙公司虽然提供了20台电脑,但之后该批电脑在使用中出现了技术问题。甲公司虽多次寻求乙公司的技术支持,但乙公司因钱款已到手,对甲公司的要求不理不睬,并未按合同及时提供服务,导致甲公司电脑无法正常使用。因此,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关损失。而电脑公司则称其经营范围中不包括电脑技术维护服务,因此以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中约定电脑技术维护服务的条款无效。
兆君律师事务所谢冬飞律师分析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这并不必然使用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此问题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虽然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合同中关于电脑技术维护服务的条款超出了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但这种超出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该合同仍有效。因此,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及时提供电脑技术维护服务,其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