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吴先生是某企业的员工,因为一直被派驻在国外,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政策,去年12月,吴先生刚回国,相关负责人就提出和他重签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的人事管理方面有些变动,需要把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统一,这样,该企业先与吴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又在去年12月底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有朋友告诉吴先生,该企业的做法就是为了重新计算工龄,避免到10年工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吴先生想问,像他的这种情况,工龄是重新计算的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使出了让员工“先辞职再重新上岗”的招数,以为这样可以消除员工工龄,规避以后的赔偿风险。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就更高。在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个条件中,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从今年1月1日开始计算;而连续工作满10年的则以实际进入该用人单位起算。
在员工并没有离开企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什么,因为他们让员工提出辞职以后,又让员工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员工没有真正离开公司,因此,员工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不会因为先前的辞职行为而中断。因此,像吴先生所在的企业让他先辞职后签新合同,工龄是不需要重新计算的。
■特别提示 过去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到今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应继续履行老合同。但其中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条款,自动废止。例如违法自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