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
2008年2月2日,本报接到河南省卢氏县烟草公司29名职工的来信,反映他们在与公司的一起劳动纠纷中,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企业侵犯了职工的权益。在企业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时,职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执行申请,但法院以种种理由不予执行,导致职工的权益无法落实。
为此,本报记者就此案进行了新闻调查。
我们常说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就司法系统内部而言,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结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执行完结的案件,任何公正的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
时下,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领域和公众生活的难题之一。为此,刚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法律调整,足以体现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29名职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执行,导致职工的权益不能得到维护,这一现象确应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编辑手记
春节前夕,本报接到河南省卢氏县烟草公司29名职工的来信。
工人日报社:
我们是在河南省总工会和三门峡市、卢氏县工会的支持下,在与河南省卢氏县烟草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后,经劳动仲裁胜诉的29名职工。但我们赢了官司却丢了饭碗。
两年来,卢氏县烟草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仲裁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地法院拒绝立案执行生效的裁决。
新年前夕,我们这些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以上的职工被迫和三门峡兴业劳务派遣中心、县烟草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成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务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卢氏县烟草公司规避新法规定的各项企业责任,将我们作为企业包袱“甩”了出去。
万般无奈,我们求助于贵报反映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帮助我们维权,并要求卢氏县烟草公司及其上级单位依法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福利待遇。
宋建锋、张留臣、李超等卢氏县烟草公司获劳动仲裁胜诉的29名职工。
2008年2月2日
新年前夕,《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对于用人单位———河南省卢氏县烟草公司(公司)来说,面对法律却丝毫没有改变他们不与在该企业已经工作10年以上的29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心。
2007年12月30日,历经三年法律维权,终获劳动仲裁胜诉的29名职工被迫陆续与三门峡兴业劳务派遣中心、县烟草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这样,29名职工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胳膊拗不过大腿,最终由“正式职工”变为两年期限的“劳务工”。他们梦寐以求晋身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的愿望随之付诸东流。
春节前,本报记者接到职工投诉后,专程来到卢氏县对此案开展调查……
四年前的纠纷
河南省卢氏县烟草公司宋建锋等29名职工与用人单位———卢氏县烟草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源于该公司2004年颁发的79号文件。
2004年7月,公司称:公司成立以来,有118人属于“长期临时工”,大部分属于私招乱雇,在行业组织的历次清理临时工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清退,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公司79号文件承认:在118名人员中有40人已经输入河南省烟草系统劳动力信息库,其中在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占82人,其工资待遇为正式职工的50%左右。
2004年12月25日,该公司宣布:对这些临时工采取两种形式理顺规范劳动关系:一、实行劳务输入的办法,不愿改为劳务输入的职工,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个人可以自谋职业;二、愿意改为劳务输入的职工,企业根据需要通过考核,采用劳务输入的办法,劳务协议期限每次签订一年。
决定宣布后,在这批工作10年的所谓“长期临时工”中引起轩然大波,宋建锋等29名职工认为:“我们都是1992年前由卢氏县劳动局招工分配或调动到县烟草公司工作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分别占用1993年、1995年由省公司分配给卢氏县烟草公司的用工指标,经县劳动局办理了招工手续,报省、市烟草公司审核批准配核了工资总额,并存入河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但由于县烟草公司前任领导的失误和过错,迟迟不给我们宣布落实,一直把我们按长期临时工对待,我们虽然多次找省、市、县公司历任领导交涉,但时至今日仍未得到解决。”
但县烟草公司坚持己见,一直把这29名职工列为规范劳动关系对象,坚持把这些在企业工作年限最长20年,最少也有15年的29名职工推向劳务市场。
申请劳动仲裁
纠纷发生后,职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05年5月8日,卢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宋建锋等29名职工的申诉。当年5月19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
29名职工称:“卢氏县烟草公司在落实河南省烟草公司(2002)73号文件,规范劳动关系时,无视我们1993年、1995年已经省、市、县公司批准为烟草系统正式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事实,将我们列入规范劳动关系范围,逼迫我们签订了《理顺劳动关系审批表》。申诉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特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我们正当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享受在册职工同等权益和待遇,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工同酬,补发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至今与其他在册职工待遇的差额部分。
“我们29名职工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分别是1993年和2003年,不属于公司规范劳动关系清理对象,因为我们与被诉人签有劳动合同,应属劳动关系法律调整范围。
“我们的工资是正式工的50%,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应依法享受同工同酬待遇。”
被诉人卢氏县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庭递交了答辩书,但没有出庭。
答辩书称:申诉人申请仲裁争议的事实已超劳动仲裁时限;申诉人请求事项的第一项、第二项均不属劳动仲裁范围;申诉人要求仲裁补偿多年来未享受的工资等经济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29名职工共同提起劳动仲裁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
2005年6月8日,卢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宋建锋等29人已经与卢氏县烟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卢氏县烟草公司以理顺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先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新合同继续使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裁决如下:
依法限卢氏县烟草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与宋建锋等29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法限卢氏县烟草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补发给29个月正式工待遇为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奖金、福利和补助。
宋建锋、王新社、白新文、刘彦生、史泽亮、李占军、李玉霞、杨志学、张小霞、于中原、杨艳苗、张东涛、刘文方、邱学周、郭合粉、李占超、李超、杨英、王建生、张留臣、陈小六、张创留、马雪凌、杨小波、常冬梅、任春丽、杨留文等27人各43301.45元;程志平28615.12元;薛建伟30280.20元,共计122万余元。法院审理裁定
卢氏县烟草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2005年6月20日向卢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29名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与正式工同样工资及福利等差额款的裁决。
经审理,卢氏县法院确认了下列事实:宋建锋等29名被告分别是于1993年~1995年,由卢氏县劳动局招工到原告单位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人,也在当时与原告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3年元月1日,29名被告与原告单位续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止。十几年来,原告单位发给29名被告工资是原告单位正式工工资的56.2%,被告曾找过有关部门反映,但未能解决。
2005年4月6日,卢氏县烟草公司准备将29名被告列入规范劳动关系范围,让其签订《理顺劳动关系审批表》,将其交三门峡劳动派遣中心管理,引起被告不满,并申请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卢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05号裁决,原告对此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2005年12月2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在职工看来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裁定。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定编人员、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将劳动力推向市场,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符合当前改革趋势。本案是卢氏县烟草公司按照上级“规范长期临时工”的文件精神,对本企业人事制度进行改革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该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改革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氏县烟草公司起诉。
法院拒不执行
2006年年1月11日,29名职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但在立案时遭到法院拒绝,法院工作人员称:时任院领导不让立案,意思都写在裁定书上,你们看吧。29名职工要求法院出示不立案文书,被法院拒绝。
29名职工的代理律师李永红认为:卢氏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没有说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定书驳回了卢氏县烟草公司的起诉,但并未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所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执行。
2006年4月,29名职工的申诉信引起河南省人大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李志斌的重视。李志斌对29名职工的信访件作出批示,卢氏县总工会主席常金科亲自安排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一直高度关注此案的三门峡市总工会写出了调查报告。
报告认为,29名职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十多年来,卢氏县烟草公司一直把这批职工向上级上报为在册正式职工,享受挪用配核的工资差额,而对职工则以省里无指标、没审批为由,长期隐瞒实情,不宣布、不落实正式工待遇,一直把他们按长期临时工对待。
卢氏县总工会认为,县法院是解决问题难的关键。总工会建议对已经省公司批准为正式在册的职工,应尽快落实正式待遇,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对未经省公司批准进入的人员,按《劳动法》规定;已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也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18日至21日,29名职工集体到省委信访局上访,接待人员答复:“你们直接找省烟草公司信访。”
职工来到省烟草公司信访办,接待人员答复:“你们的事已经过法律程序,我们管不了,凡是经过法律程序的,信访一律不接待。
29名职工代表对记者表示:对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不予执行,难道《劳动合同法》就管不了一个烟草公司?
记者结束采访时获悉:29名职工的维权行动已经引起了卢氏县的高度重视。2007年12月7日,王振伟书记责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调查处理,绝不允许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