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的注册地是A地,但实际工作地在B地。请问:在劳动合同仅约定工资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情况下,我的工资究竟应当按A地标准还是按B地标准执行?如果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万一发生工伤,又应当按何地标准赔偿?
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与之对应,你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应为B地,而公司与你没有其它特别约定,最低工资标准自然应当按B地的标准执行。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以上规定,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B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你给予赔偿。
(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暖微工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您又不愿意失去现有的工作,故建议您先签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就掌握了单位同意续签合同的证据,然后再提出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您可以在签下合同后的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一步讲,即使您不诉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合法权益,因为依据上述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