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和同事经常在下班后,被领导安排做一些与岗位无关的事,且没有加班费。我们联合起来找公司理论,公司给的说法是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完成上班时间工作任务后,部门经理有权安排其从事不超过一小时的其他劳动,并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回复:你们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该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其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针对性很强的制度规定。但是,对公司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相关制度规定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既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也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只能更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从另一角度看,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和员工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同时也是对员工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时,才能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而且是用人单位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先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后,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该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不支付报酬”的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您和同事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公司不同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在公司坚持自己原有做法的情况下,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会督促公司修改或废除《员工手册》中的违法条款。
(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暖微工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您又不愿意失去现有的工作,故建议您先签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就掌握了单位同意续签合同的证据,然后再提出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您可以在签下合同后的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一步讲,即使您不诉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合法权益,因为依据上述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