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儿子经丈夫公司同意可暂时在职工食堂用餐,每餐缴纳20元餐费(比职工多出10元)。某天由于食堂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儿子摔伤了,请问能否向公司索赔?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食堂供餐只是面向职工经营,是职工的福利待遇,不是从事营业性经营,但这只能表明公司与职工之间不存在经营和有偿服务关系,并不等于公司与您儿子之间没有经营和有偿服务关系。
由于您儿子在食堂用餐的情况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且餐费比职工多出10元,即公司存在赢利,这就意味着彼此之间有着“经营”与“消费”的法律关系,公司属于特定情况下的经营者,您儿子则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公司作为用餐的组织、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丈夫的公司属于食堂的管理者和用餐活动的组织者,食堂员工明知地面湿滑,极易导致他人摔伤,却疏于设立警示标志,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也确已导致您儿子遭受损害,所以,应当赔偿其损失。
(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暖微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