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代办处采购管理,明确采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代办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办事处各代办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代办处采购商品、服务等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四条 采购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六条 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代办处所属工会或单位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时,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方式要坚持公开程度高、竞争充分的原则,且招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 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时,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方式。
(一)采购商品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采购商品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供应商合格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采购商品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商品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国内主要电商平台同种商品的近期成交价。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代办处应制定采购计划,并在采购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及时执行具体项目采购计划。
第九条 采购办公设备家具等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或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标准执行,采购目录外商品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
第十条 代办处采购应填写《代办处商品购置申请表》(附件1),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购买。签字完备的《代办处商品购置申请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参照代办处所属工会或单位的采购流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代办处应成立询价小组,并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的事项做出规定。
(二)询价小组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至少三家)发出询价函,收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报价单等资料(报价单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业务章);如网购、超市采购等情形下无法取得上述有效证明的,应提供商品价格图片。
(三)询价小组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在保证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照总价或单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北京办事处代办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代办处应真实、完整记录采购项目的过程,签订采购合同,办理好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采购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零星采购由代办处主任直接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金额在1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商品购置申请表》报代办处管委会,由代办处主管领导负责召开代办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最终采购方案,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形成会议纪要。3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北京办事处备案。
第五章 职责与要求
第十八条 代办处应明确岗位职责,不得由同一人办理采购、出入库管理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新购入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商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设置《商品入库、领用登记簿》(附件4),负责商品的入库、领用、发放及定期盘点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总会、办事处和代办处所属工会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代办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版)(中互京财字〔2017〕40号)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有关代办处采购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