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办处:
根据市医保局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健康权益,扩大互助保障范围,惠及更多患病职工,结合北京办事处住院医疗保障活动相关条款规定,现对住院医疗作出相应补充和调整。
1、对现有住院医疗“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补充:(1)增设“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报销的方式。(2)报销比例不设起付线,按50%予以给付。
2、对现有住院医疗“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第3款做出相应执行调整:
原条款为“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病类住院一律按普通住院起付线扣除)享有首次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
现调整为“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其他精神病类住院一律按普通住院起付线扣除)享有首次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执行。
上述补充和调整内容核算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