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加互助保障活动须知
(一)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权益,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二)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60周岁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三)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保单生效后,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保障待遇至保障责任期满终止,期满后不能继续参加本活动。
(四)续保时,续保生效日应为上期保单生效日,保单生效日须首尾相接,参保单位需在保单失效前15日内办理续保手续,超过保单生效日15日后续保视为首次参保,须执行观察期。
(五)对已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六)对已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如有新增份数,新增份数视为首次参保,执行观察期。
(七)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八)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核实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无误后交纳会费;保单一经生效不得更换被保障人,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二 参加互助保障活动条件
(一)《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A.B类)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本活动不得少于全体职工80%,100人以下单位要全体参加。
(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职工不少于全体职工80%;100人以下单位要全体参加。
(三)《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本活动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80%;100人以下单位要全体参加。
(四)《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北京市在职女职工参加本活动不得少于全体女职工80%;女职工在100人以下单位要全体参加。
(五)《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本活动不得少于全体职工80%;100人以下单位要全体参加。
(六)《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本活动不得少于全体职工80%;100人以下单位要全体参加。
(七)《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北京市在职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也可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职工不少于其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总数50%,同一单位有未成年子女在职职工人数少于30人须100%参加。
(八)《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保障期以参保单位具体活动日期为准,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三 互助保障活动其他约定事项
(一)《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所指女职工12类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所指30类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的“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会员首次参加本会各项互助保障活动均执行观察期规定。
(五)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六)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