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维护法律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京工办发〔2021〕2 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为维护我市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人员为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会对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形式包括: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引导协商和解;
(四)调解劳动争议;
(五)代书代理案件。
第四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首问负责”和“接诉即办”的原则妥善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特别是新就业平台企业集中的园区和楼宇工会,要针对劳动合同、工伤、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交通事故和合同等涉及新就业形态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线上、线下普法宣传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就业人员依法维权。
第六条 各级工会通过12351热线为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有关流程和要求按照市总工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健全完善12351职工服务热线“接诉即办”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执行。市总工会定期开展12351“劳模律师”咨询专线活动,解答新就业形态人员疑难法律问题。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积极帮助新就业形态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和解的,工会应当指导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引导及时履行。
第八条 各级工会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和《北京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争议,应做到应调尽调,应援尽援。
第九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以下争议由市、区两级工会参照《北京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提供案件代书、代理服务,并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等多种法律援助渠道,做到应援尽援:
(一)因工发生的报酬争议;
(二)因工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争议;
(三)因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赔偿争议;
(四)重大、疑难、群体性争议等。
代书、代理案件补贴计算及标准参照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将新就业形态人员法律服务项目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和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