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
(五)工会法律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一)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职工;
(二)属于北京市总工会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工会工作者;
(四)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五)因特殊情况,经工会法律中心审核,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